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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相關法律
很多國家和地區(qū)認為自行車是車輛,常常要求適當配備甚至是要向政府相關部門登記領取車牌后始得上路。有些地方要求自行車要使用車燈,像是夜間行車時。
亞洲地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交通法規(guī)將自行車列為一種非機動車。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分別規(guī)定對自行車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自行車車船使用稅,200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停止征收。[6]
在中國大陸,自行車是最常用的交通工具,70至90年代普及程度非常高,男女老少騎車者都非常普遍。大陸的城市一般設有專用的自行車道,位于便道和機動車道之間,提供了相當便利的乘騎環(huán)境。大部分城市由于汽車激增,導致非機動車的路權遭到踐踏,如廣州的不少路段已經禁止騎自行車,非機動車道多被用于停放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違規(guī)占用行駛,造成自行車一族的處境尷尬。[7][8][9]中國自行車運動的氛圍也很高,每時每刻都有很多自行車愛好者在騎車或郊游,或遠行,甚至環(huán)游全中國。但是中國法律未規(guī)定駕駛非機動車必須佩戴頭盔,每年仍有車友因為摔車致死。
在中國香港特區(qū),單車屬于“非機動車輛”,毋須領有牌照,但在路上(包括自行車徑)行駛時,須遵守和機動車輛一樣的交通規(guī)則,且在車道上違規(guī)時仍需比照私家車扣點(無執(zhí)照者保留至領照后扣除)。
中華民國(臺灣Taiwan)政府的交通法規(guī)將腳踏車列為一種人力慢車。臺灣的自行車于1950年代曾規(guī)定必須裝設電燈。臺北市政府于2008年開始計劃規(guī)范騎士要戴安全帽等一系列規(guī)定,違規(guī)要開罰,但尚未實施。
歐洲地區(qū)
在歐洲,尤其荷蘭,自行車的購買率高,街頭上隨處可見自行車。在歐洲很多國家,由于商品強制質保制度再加上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所以其質量安全要求都很高,這就造成自行車價格不菲,一輛新普通自行車也要超過100歐元,自行車的失竊而造成替換率攀高。歐洲各國對自行車車道的規(guī)劃在世界的評價極高,也非常提倡騎自行車旅游等休閑活動。
在德國,政府要求自行車制動裝置和變速裝置必須工作良好,配備小型自主發(fā)電機或者電池供電的照明裝置用于雨天或者光線昏暗時候警示往來車輛和行人。除此之外,自行車前后輪,腳踏板和后座上都要裝置反光板用來提醒從后面和側面行使的車輛。政府正在促進一個條例的立法工作,該條例要求強制佩帶安全頭盔。自2006年起,在德國不允許自行車駕駛者在駕駛途中手持使用手機和GPS導航設備,除非這些設備使用免提功能或者耳機。如果使用相關設備必須靠邊停車。違反此條例的人一經發(fā)現就會處以25歐元的罰款。[10]政府為促進城市地區(qū)居民使用自行車代替汽車,在城區(qū)街道上專門劃出寬度約1米的自行車道,自行車道規(guī)劃良好的城市會被全德自行車駕駛員協(xié)會(ADFC)冠以“自行車友好城市”的稱號。在自行車道泊車也會以妨礙公共交通處以10-30歐元的罰款。很多對機動車禁行的地區(qū)和單行線自行車都可以自由往來,除了大型節(jié)日,通過購買自稱車票,自行車也可以帶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汽車,地鐵,有軌電車,火車,因此在大型的城市,使用自行車是比私家車和公共交通更加快捷的方法。